社群中心/綜合報導
台中市有一位單身的劉姓男子,他去年以遊戲點數共1130元,誘拐一瓶年僅13歲的國中生小明,自拍他的下體照片,還將照片傳給劉男,後來小明父親看兒子手機時,發現7張猥褻照片。後來台中地院審理時,劉男坦承犯行,和小明家人和解,法官認為他觸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,但考量到他手段平和,小明的家人也有給他機會,輕判他1年6個月,再宣告緩刑3年。
根據判決書指出,劉男在去年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3歲的少年小明(化名),他用遊戲點數各330元、400元、400元,合計1130元,三次引誘小明自拍下體的照片共7張,在去年7月20日、30日與9月16日,用LINE傳給劉男觀賞,小明的父親某日看兒子手機時,意外見到7張猥褻照片,便趕緊報警請警方調查和提出告訴。
檢警偵查與台中地院審理時,劉男都坦承犯行,且和小明父子達成和解,台中地院認為他觸犯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第36條第2項,「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」。劉男也承認,「一開始就約好要拍三次照片,但張數、時間都是小明決定的」。
另外,法官認為,劉男犯後坦認犯行,對自身行為也有悔改,小明的家人也願意給他機會,劉男在經教訓後知道警惕,無再犯之虞,據此宣告緩刑3年,條件是應遵守禁止對小明不法侵害的禁令,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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猛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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